定期报告披露 - 公司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3]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14][15] 报告内容与审核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2]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6][18] -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采用中文文本[5][9] -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5]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6] 业绩预告 -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预告;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应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预告[22] -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5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0.03元,可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22] 股东信息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应披露[28]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40] 关联信息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45]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公司关联法人[4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49] 信息披露管理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负责人[33] - 公司应制定定期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36]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49] 违规处理与办法 - 公司将对信息披露违规部门和责任人处罚并可要求赔偿,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50] - 办法与相关规定冲突时按法律法规、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51]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52] - 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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