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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68841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恒烁股份恒烁股份(SH:688416)2025-07-25 18:01

关联交易审议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需董事会审议披露[8] -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0]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披露义务[11] - 拟进行达到披露标准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1] 关联交易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3] -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应将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13]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14] - 关联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关联关系,董事会有权决定其是否回避[14] - 股东会召开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董事会审查决定[15] -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参加审议并解释说明,但无权表决[15] - 关联事项决议视普通或特别决议,分别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其他规定 - 关联股东未回避致决议通过并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15]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18] - 制度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法规和章程执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