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9]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9] -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11]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业绩预告与披露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2]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时需披露[14][15][2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3]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6] 信息披露职责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配合信息披露[24] - 定期报告编制需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等[20] - 临时报告披露需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长等报告等[2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2] -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行为进行监督[23]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23]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特定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3] -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情况[25] 文件保存 - 董事等签署文件、会议记录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1] 其他规定 -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第一责任人[32] -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按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等信息[35] - 公司董事等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负责,部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36]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会被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37] - 各部门及子公司未及时准确报告信息,相关责任人会受行政及经济处罚[37] -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的机构及人员,公司将追究法律责任[3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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