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祺股份(300994) -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审议规则 - 委托理财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9] - 委托理财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0] 委托理财额度与期限 - 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委托理财金额[10] - 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交易金额不得超投资额度[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6] 资金来源与原则 - 委托理财资金为自有闲置或闲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仅用于现金管理[5] - 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5] - 委托理财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应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6] 审议与披露要求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同意[10] - 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应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0] - 临时性公告应包含委托理财情况概述、资金来源等内容[20] -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还应披露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等内容[20] 风险与保密 - 发现投资产品重大风险,应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及控制措施[21] - 委托理财发生指定情形,应及时披露进展和应对措施[21] - 委托理财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前不得透露情况[21]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23]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4]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25] - 制度涉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于2025年7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