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预计不能在2个月内披露的需披露业绩快报[10]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0] - 季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0] - 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10] 业绩预告与更正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3] - 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预告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盈亏方向变化,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3]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10%以上,应及时披露更正公告[14] 报告审计与审议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6]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信息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6][24] - 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其他董高无法履职达3个月以上需披露[17] 人员职责 -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秘是直接责任人[21] -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22] -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22]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22]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23] 信息提供与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等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24]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提供信息配合披露[24] - 董事等持股5%以上相关人员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5] - 接受委托或信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25] - 各部门及子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董事会会议召开20日前提供议案[26] 重大事项通报 - 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需通报[31] 信息披露程序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部门提供资料、董办编制、合规审查、会议审议等程序[34] 信息披露权限与管理 - 董事长、总经理经授权、经授权董事、董秘或授权代表有权以公司名义披露信息[35] - 董办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归档保存工作[35] -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35] - 董办管理内部信息披露文件档案并确立履职记录保管制度[35]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培训工作[35] 内幕信息 -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属于内幕信息[40] -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内幕信息[4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内幕信息[40]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属于内幕信息[40] 文件保存与沟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4] - 董事会秘书与相关中介机构建立定期及不定期沟通机制[37]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有在册员工[40] 资料报送审批 - 各相关部门向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42] 责任处分 - 公司各部门及子分公司未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46] - 违反制度擅自披露或不准确披露信息,相关责任人将受处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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