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保荐人[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1] - 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1]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操作[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7] 验资与专户管理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6] -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6]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14]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5] - 公司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6]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具体使用计划[17]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信息[21]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23] - 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3] 资金检查与审核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最近披露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7] - 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7] - 董事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鉴证报告[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并披露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28] 资产收购与披露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完成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9] - 公司应在资产权属变更后连续三期年度报告中披露资产运行及承诺履行情况[29]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31] 制度术语说明 -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1]
中大力德(002896)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