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户管理 - 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15]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节余资金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8]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8]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10] 款项支付 - 公司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各要素合理合法并提供依据材料[15]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质押且应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2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21]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8] 监督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现场检查[31]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 鉴证结论为“保留”“否定”或“无法提出”,董事会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30] 责任处理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制度,视情节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39]
开能健康(30027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