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000669)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5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 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