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0]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1] 项目相关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超计划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2]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3]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间变更除外)视为改变用途[20] 协议与使用程序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三方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等发表意见后披露[12]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3] 资金管理细节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净额1%,可豁免程序并在年报披露[1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6个月内实施[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非保本、不得质押[1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 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8]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前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资金到账超一年[22] 监督与核查 - 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4]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报告董事会后,董事会应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关注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情况[24] - 需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 - 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5]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6] 违规处理 -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6] - 违规造成资金使用违规,相关责任人受处分并承担法律责任[27]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好利科技(00272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