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百货(600785) -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专项管理制度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专项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司将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可以根据理财业务实际操作的情况需 要,确定是否和受托方签订书面(或电子)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集团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二章 决策程序及业务实施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及实施说明: 1、委托理财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内, 应在投资之前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期限为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超过董事会权限金额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报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