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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605499) -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SH:605499)2025-07-25 21:31

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等人员和机构[8] 责任人规定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实务管理制度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9] 披露方式与原则 -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11]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18] - 联交所要求年度业绩在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布初步业绩公告,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8] - 联交所要求中期业绩在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公布初步业绩公告,3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8] 披露文件类型 - 公司应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文件[16] 定期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8]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及时披露[24]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4]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24]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提供担保除外)[26]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提供担保除外)[26] 股份相关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21] 其他事项披露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累计发生额达标准需披露[24]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及时披露[26] - 担保事项披露应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29] - 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8] - 公司出现重大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1]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33]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影响因素并披露[34] 报告编制与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总裁等编制草案、董事会秘书送达审阅、董事长召集审议等程序,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36] - 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需提前5个交易日书面申请[37] - 临时公告草拟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9] 披露时点与持续披露 - 公司应在董事会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高知道或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最先发生的时点及时披露[40] -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出现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市场有传闻、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及时披露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43] -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需按规定持续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44] 特殊披露情况处理 - 临时报告不符合要求,公司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承诺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45] - 公司可申请暂缓披露信息,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46] - 公司可申请豁免按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42] 责任保证与制度执行 - 公司董高应保证定期、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信息披露负责[45] - 董事会应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披露未经审议的报告[47]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可委任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责[48] - 公司董事会应对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自查评估并披露[66] 资料管理 - 公司配备专人收集已披露信息资料并统一管理和分类存档[70] - 董事办应妥善保管董事、高管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记录和资料[70] 违规处理 - 因高管失职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可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等处分并要求赔偿[72] - 部门等未准确报告重大事项致信息披露问题,董事会秘书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72]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被监管采取措施或交易所通报批评等,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采取更正措施,对责任人处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72]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罚[72] -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处分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72] 配套制度与生效 - 公司将制定本制度配套专项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公布执行[74] -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75] - 本制度自公司公开发行H股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原《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