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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鹏饮料(605499) - 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
东鹏饮料东鹏饮料(SH:605499)2025-07-25 21:31

募集资金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10][11]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项目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5]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5] 资金置换与补充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8][21] 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5]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7] 资金存放与使用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9]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质押[20]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2] 节余资金披露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3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3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34]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6][34]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35] - 核查报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及专户余额等十项情况[35][36]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报告结论性意见[36] 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30] 其他规定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3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本所报告[36] - 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38] -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抵触时,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38]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8]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8] 文档信息 - 文档涉及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相关内容[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