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审议规则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5种情形,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信息[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5种情形,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9] -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计算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3] 特定业务规定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披露,3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比例适用相关规定,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11] -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按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财务指标适用相关规定[10] 报告与标准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标准,应披露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非现金资产应提供评估报告[13]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以协议约定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4] -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交易,按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相关规定[14]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财务资助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应制定决策程序等并确定投资规模,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16] - 公司除须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交易外,其余由总经理批准,相关事项应报董事会知晓[17]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交易如受赠现金资产等可免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16] - 公司交易仅达特定标准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0.05元可免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16]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21] - 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本制度落款日期为2025年7月25日[24]
盟固利(301487) -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