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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300658)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延江股份延江股份(SZ:300658)2025-07-27 15:45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7] -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募投项目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2]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3] 三方协议与置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距到账时间不得超六个月[13]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0] - 变更用途原则上应投资主营业务[19]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视同变更投向[19] 项目延期与地点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且保荐机构意见[11]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告[19] 临时补充与使用限制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4] -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等变相改变用途投资[12] 超募与节余资金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应在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计划[16] - 募投项目完成后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需保荐机构同意和董事会审议[21] 信息披露与核查 - 公司拟变更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后二个交易日公告[19] - 董事会应在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后二个交易日报告公告[23] - 保荐机构应在鉴证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现场核查[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