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决策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非担保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且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非担保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决定并披露[11]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关联交易应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1] 交易披露要求 -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需披露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6个月[12] - 交易标的为非股权非现金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股东会召开日不超一年[12]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3] 担保与资助规定 - 上市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其他关联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公司,出资额达标准且全现金出资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8] - 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预计需重新提交审议披露[1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0]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无对价等9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披露[20] 披露文件与制度 - 披露关联交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关联交易公告等文件[21]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括交易概述、独立董事意见等内容[25]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4]
江山股份(600389) - 江山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