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第3、9个月结束1个月内披露[7]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7]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7] 业绩预告与临时报告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8] - 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外公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11] 信息披露要求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等[3] - 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等[4]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用外文文本时以中文为准[5] 审核与披露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确定披露时间并预约,经多部门分工、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6] - 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其他临时报告经多层审批后以公司名义发布[17] 重大事件处理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应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由其呈报董事长并组织临时报告披露[17] - 董事会秘书接到监管部门质询或查询后应报告董事长,核实后如实回复,必要时组织起草文件回复[18] 信息沟通与保密 - 公司通过特定形式与外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接待访问应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19] - 公司、相关人员不得使用社交媒体发布公司内幕信息[19] - 公司董事等接触应披露信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31] 监督与责任 -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23] - 董事、高管对信息披露负责,部分人员对临时报告和财报披露负主要责任[36] 违规处理 -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时董事会应检查制度并更正[36] - 各部门等未报告重大事项致信息披露问题,公司将处分责任人[36] - 擅自披露信息,公司将处分责任人并追究法律责任[36] - 信息披露涉嫌违法按《证券法》处罚[37] 制度相关 - 若监管出台新制度,本制度应修订[39]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40]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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