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 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2] - 取消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2] 股份相关 - 面额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5]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会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6] -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6] 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辞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4] 股东权益与义务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法可请求法院认定无效,召集程序等违法或内容违反章程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董事等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请求审计委员会等起诉[9] - 审计委员会等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起诉,股东可直接起诉[9] - 股东承担遵守法规章程、缴纳股款等义务,滥用权利要担责[10]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当日书面报告公司[10]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要赔偿[10] - 股东查阅公司资料需提供持股证明,公司核实后提供[7] - 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股份[7] 股东会相关 - 股东会需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3]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3]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需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4]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5]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并提交审议[15] - 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17] 董事任职资格与职责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刑等多种情况不能担任董事[17] - 董事会成员设1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其他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18] -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9][20] - 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应办妥移交手续,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仍有效[21] -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应担责[21] 董事会权限 -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等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需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21] 独立董事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为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相关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3] - 独立董事应具备五年以上履行职责所需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24] - 独立董事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6] 审计委员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7]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7]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成员过半数通过[27] 交易审议 -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等交易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22]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22] 报告与分红 - 公司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中期报告,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报告[28]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28]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9] -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优先现金分红,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30] - 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包括年度净利润为负等多种情况[30]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2]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2] - 公司因特定原因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32] 制度修订 -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事项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34] - 公司其他内部制度将作规范性修订,不涉及实质内容变更[34]
江河集团(601886) - 江河集团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