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6] 股东会通知与变更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2]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3] 股权登记与投票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股东会决议通过条件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普通决议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特殊事项审议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1] 中小投资者权益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除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23] 投票权征集与选举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4]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职工代表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选举[25] 优先股与回购决议 -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审议需对包括发行种类数量等11项事项逐项表决[26] - 公司以特定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就回购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3] 其他规定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之一,重复表决以第一次为准[27]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内容[29]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应在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9]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为十年[31][3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4]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36]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37]
招标股份(30113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