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金国际(00097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重大信息报告标准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获悉重大信息向董事会和董秘报告[5] - 重大交易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8] - 重大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标的净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8] - 重大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8]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报告[10]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0] - 诉讼仲裁涉及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连续12个月内诉讼仲裁累计金额达上述标准需报告[10] 信息报告流程 - 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等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第一责任人[21] - 重大信息相关材料报送需包含发生原因等[9] - 有关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秘报告并提供书面文件[18] - 董秘收到重大信息后及时向董事长汇报[11] 信息披露规定 - 董秘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对外披露,是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任人[21] - 董办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日常工作部门[21] - 未经通知董秘并履行法定程序,公司部门等不得对外披露重大信息[15] 违规处理与生效时间 - 报告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致公司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25] - “第一时间”指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当天[2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