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使用限制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8]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4]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2]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重大变化等异常需重新论证[12] - 募投项目预计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资金协议与置换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资金[8] - 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14] 专户设置与资金存放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管理[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人发表意见后披露;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17] - 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7] - 全部项目完成前,项目终止节余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资金到账超一年等条件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17] 资金使用差异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7] 闲置资金补充与用途变更 - 闲置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用于主营相关,经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6]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决议,保荐人发表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21]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实施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1]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按补充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9] 检查与报告 - 审计法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等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对年度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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