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聚眼科(02219) -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提名委员会制度修订 - 2025年6月30日通过董事会决议修订工作制度[2] - 制度于股份在港交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27] 提名委员会组成 - 不少于三名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至少一名不同性别董事[6] - 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7] - 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届满连选可连任[6] 提名委员会职责 - 每年至少检讨一次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并提建议[11] - 研究董、高管选择标准、程序及方法并提建议[11] - 广泛搜寻合格董、高管人选[11] 提名委员会运作 - 证券事务部负责会议相关工作[12] - 表决通过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19]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21] - 采用举手方式表决,决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2] 其他规定 - 应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2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