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实城市开发(00563) - 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於本公告日期,上實控股及上實集團在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總額中分別實益擁有約 43.12%及70.438%(包括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而言被視為或當作擁有上 實控股所持股份之權益)之權益。 根據上市規則第13.21條之規定,只要上述責任繼續存在,本公司將會繼續在其後之 中期及年度報告中作出披露。 承董事會命 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563) 根據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的公告 本公告由上海實業城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18條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別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 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告,內容有關一家銀行授予達 500,000,000港元之循環貸款融通(「該等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在本公告內使用 之詞彙與該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