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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301071)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力量钻石力量钻石(SZ:301071)2025-07-29 20:02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7] - 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8] -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需全体董事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股东会表决要求 - 股东会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 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8] 其他担保规定 -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及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求对方提供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15] - 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20]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6] - 控股股东等不得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未解除前不得转让股份,转让资金用于解除担保除外[17] - 公司应按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19] - 保荐机构等在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核查担保情况[19]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追偿并及时披露[20]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20] 违规责任 - 公司董事会违反规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参加表决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异议董事除外[22] - 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包括未履行表决程序、关联方未回避表决等情形[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