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002456)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第 1 页/共 4 页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