钧濠集团(00115) - 主要交易书面股东批准及达成出售协议的先决条件
- 僅供識別 茲提述鈞濠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日期為二零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之公佈(「該公佈」),內容有關(其中包括)出售本集團於中國徐州 市擁有及開發之商業及零售物業的若干單位。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詞彙 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佈所披露,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在下列情況下,出售事項的股東批准 可透過書面股東批准的方式取得,以代替舉行股東大會:(i)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 以批准出售事項,概無股東須放棄投票;及(ii)於批准出售事項的股東大會上已取得 合共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一名股東或一組緊密聯繫股東的書面股東批准。誠如該 公佈進一步所述,倘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以批准出售事項,概無股東須放棄投票。 1 董事會欣然宣佈,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條就出售 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取得Rhenfield的不可撤回及無條件書面批准,Rhenfield 為6,743,433股 股 份 的 實 益 擁 有 人,佔 本 公 司 於 本 公 佈 日 期 全 部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55.06%。因此,出售事項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已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