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603309) - 维力医疗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稿)
控股子公司定义 - 持有其50%以上股权或虽不足50%但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为控股子公司[3] 对外投资审议 - 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提交董事会审议[6] - 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批[7] - 未达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报董事长批准[8] 投资评审小组职责 - 总经理为投资评审小组组长,负责新投资项目信息收集并提投资建议[10] - 投资评审小组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并负责相关项目预选[10] 对外投资处置 - 投资项目经营期满等情况可收回对外投资[12]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等情况可转让对外投资[12] 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14]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披露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协议[14] -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5]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特定投资基金不适用上述限制[15] -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15] - 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需披露相关情况并揭示风险[15] - 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出现特定情形需及时披露进展[16] - 应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进展[16] 信息披露 - 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7] -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事宜[17] - 公司和子公司及日常管理部门应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履行保密及报送责任[18]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