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力医疗(603309) - 维力医疗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修订稿)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4]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3] - 近36个月受处罚或谴责批评者不得为候选人[5] 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7]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6] 任期与述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超六年[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8] 工作要求 - 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2]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12] 履职与解聘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提议解除职务[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4]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依据[14] 委员会设置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17] - 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18] 专门会议 - 原则上提前三天通知,紧急情况可豁免[10] -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0] 独立意见与知情权 - 独立意见应包含基本情况等内容[19] -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19] 履职保障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0]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21] - 给予与职责相适应的津贴[21] - 条件允许时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1] 制度实施 - 本工作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制度废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