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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迪克(30065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雷迪克雷迪克(SZ:300652)2025-07-30 17: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 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5] - 需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6] - 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7]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 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7]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0] - 因特定情形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公司 60 日内完成补选[10]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等前三项特别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 30 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日[22] 审计委员会相关 - 成员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3] - 相关事项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9]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两名以上成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可开临时会,召集人 3 日内召集[20]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成员[20] 其他规定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3]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等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18] -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0][22] - 年度述职报告应含出席会议、履职等情况,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5] -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27]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规定期限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8] - 2 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问题可书面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8]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现场召开,必要时可视频等方式[28]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相关人员应配合,阻碍可报告[28] - 履职涉披露信息,公司应及时办理,否则可直接申请或报告[29] - 公司承担聘请专业机构及行权费用[29] - 可建责任保险制度,给予相适应津贴[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