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经上述程序审议披露[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比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9] - 与关联法人成交300万元以下或占比低于0.5%且与董事长无关联,由董事长审批[9]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低于30万元且与董事长无关联,由董事长审批[9] 董事会与股东会决策 - 董事会会议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10] 财务资助与担保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关联参股公司资助有例外条件[1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审议披露后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对方需反担保[14]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14]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5] - 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预计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6]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16] 关联交易定价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照政府定价等原则执行[20] - 按特定项确定价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等定价方法[21] - 无法按上述原则方法定价需披露原则方法并说明公允性[22] 制度生效与修订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24]
雷迪克(300652)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