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 - 交易标的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7] - 交易标的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超5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7] - 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6个月内举行[8] - 临时股东会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9]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11]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1]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通知[13]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审计委员会未按时发通知时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13]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6] -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6]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16]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0]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5]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24]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26]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27] - 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27] - 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最迟应在股东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案形式提出[28]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28] -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9]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结果[29]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1]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的决议[31] - 本规则由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39]
碧水源(30007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