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组织交易超3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披露[9] - 与关联人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10]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经非关联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1]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等及自然人,为关联人[6] - 过去12个月内或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关联人情形的,视同关联人[7] 关联交易计算与适用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以公司出资额为交易金额适用规定[13]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标准适用规定[14] - 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2] - 12个月内与关联人相关交易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2] - 委托理财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额度使用期不超12个月[17] 日常关联交易要求 - 可按类别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需重新审议披露[13]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履行情况[1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14] 特殊关联交易披露 - 关联人单方面对企业增资或减资重大影响财务或改变关系需披露[15] - 公司及其关联人对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标准可免审计评估[15]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1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8] 子公司关联交易处理 - 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2] - 参股公司关联交易可能影响股价参照制度披露[22] 制度生效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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