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9] 商业银行合作与专户处理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情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募投项目论证与期限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投计划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资金置换与协议签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募投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3] -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8] 资金使用检查与用途变更 - 公司内控管理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报告[8] - 非经股东会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6] 现金管理与资金补充 - 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得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限制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总额30%[18] 节余资金披露与审议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9]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0]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20] 募投项目变更与延期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不视为变更用途[23] - 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董事会确定额度、期限等且情节严重,视为擅自改变用途[23] - 变更募投项目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及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4]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多方面情况[25] - 募投项目延期需披露未完成原因、资金存放等情况并履行决策程序[27]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27] - 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有差异需解释原因,使用闲置资金投资要披露收益等信息[28] 审计与核查要求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8]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资金存放等情况现场核查一次[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29] 问题处理与制度实施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问题应督促公司整改并向上交所报告[30] - 经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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