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2] - 6种情形会触发临时股东会召开,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2] 提议与通知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7][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2]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3]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取消或变更地点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说明[14] - 股东会可现场和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应明确网络等表决时间和程序[16] -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明确规定[17] 投票制度 - 特定情形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1]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0]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0]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20] 决议执行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方案[26]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股东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6] -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就任[26] -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27] 其他规定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7] - 董事会等对召集人资格等事项有争议应诉讼,法院判决前执行决议[27]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7] -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公司应及时处理并披露[27] - 公告等指在符合条件媒体和深交所网站公布信息[29] - 规则中部分表述含数规定[29]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抵触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29] - 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9] - 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9]
獐子岛(002069)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