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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瑞丰新材瑞丰新材(SZ:300910)2025-07-30 20:32

股份转让限制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转[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11] -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未满六个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不得转让[11]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相关违法犯罪未满六个月,股份不得转让[11] 可转让股份计算 - 当年无新增股份时,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当年可转让25%[9] - 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计入年末持有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计算基数[10] 交易限制 - 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人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11]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2] 信息申报与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转让股份应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13] - 公司董事、高管和证代申报个人及亲属身份信息等需在相关事项发生后2个交易日内进行[17] -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公告[18] - 公司大股东股权被质押需在2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20] 减持规定 -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减持时间区间不超6个月[30] - 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数量过半或时间过半时应披露进展,控股股东等减持达公司股份总数1%需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30]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未完毕,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1][3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1% [32] -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该次发行股份50% [32] -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大宗交易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32] 其他规定 -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并计算[33] - 协议转让时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33] - 协议转让减持致出让方不再为大股东,出让方和受让方6个月内连续90自然日集中竞价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33] - 协议转让减持,出让方和受让方6个月内连续90自然日集中竞价减持不超公司股份总数1%[33] - 同一股东多证券账户计算减持比例时持股合并计算[34] - 公司规定更长禁转期、更低可转让比例或附加限制条件应及时申报并遵守[36] - 公司股东等应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36] - 涉嫌违规交易的股东等接受相应处罚处分[36] - 股东等违规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36]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