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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7月修订)
瑞丰新材瑞丰新材(SZ:300910)2025-07-30 20:32

交易审议 - 5种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4] - 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经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8种担保事项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6] - 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经股东会审议[8] 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董事会收到提议或请求后,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11][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2]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7]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7]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20]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20]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1] 会议主持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23] - 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24] 投票表决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5]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除法定条件外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27] - 股东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数相同表决权[27] - 当选董事职务的候选人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28]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3] - 部分事项需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如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等[36] 其他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37]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8]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39] -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