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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 - 回购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瑞丰新材瑞丰新材(SZ:300910)2025-07-30 20:32

回购股份适用情形 - 回购股份适用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等情形[2] 回购条件 -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需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等,跌幅累计达20%、低于最高收盘价50%等[2] 回购金额计算 - 以现金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年度现金分红比例计算[5] 回购股份数量限制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0] 回购后处理时间 - 减少注册资本回购股份需10日内注销,其他情形3年内按用途转让或注销[10] 回购资金来源 - 回购资金可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或债券募集资金等[10] 回购方案上下限 - 回购股份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10] 回购价格说明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13] 回购期限 - 不同情形回购股份有不同期限,前三种情形不超12个月,第四种情形不超3个月[13] 禁止回购期间 -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在特定期间不得实施[14] 提议时间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回购股份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出[17] 决议要求 - 特定情形回购股份,董事会审议后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 其他情形回购股份,需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1] 披露时间 -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材料[21]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26] -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3日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27] 进展披露 - 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28] 未实施说明 - 回购期限过半仍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28] 结果披露 - 回购期限届满或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9] 人员交易报告 - 公司董事等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30] 出售已回购股份限制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出售预披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二十万股的除外[34]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任意连续九十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公司股份总数的1%[34] 出售进展披露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股份,出售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公告[35] 要约回购价格 -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37] 比例计算 - 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时,总股本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的总股本为准,不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42] - 计算定期报告中每股收益等相关指标时,发行在外的总股本以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准[42] 出售计划披露 - 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34] 出售要求 -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应符合多项要求,如委托价格、交易时间等限制[34] 出售注销 - 公司回购的股份未按披露用途转让,在三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