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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新材(30091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瑞丰新材瑞丰新材(SZ:300910)2025-07-30 20:32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顾问[8] - 募集资金使用超10%以上,须总经理审批后支付或划拨[15] 协议与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16] 项目重新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6]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应对项目重新论证[17] 资金置换与补充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17]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7] 核查与公告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7] - 使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9] 资金归还与使用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应归还,无法归还需履行程序并公告[20]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21] 现金管理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安全、期限不超12个月、不可质押[23] 资产购买 - 发行证券购买资产,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4] 用途变更 - 四种情形属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等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承诺投资额5%,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30]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达或超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保荐等同意审议[30] 内部管理 - 财务部设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33] 报告与披露 - 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会计师出鉴证报告[34] - 投资项目进度有差异,公司应解释原因[34] - 用闲置资金现金管理,应披露收益等情况[34] 现场核查 - 保荐机构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核查[34] 鉴证报告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出鉴证报告[35] 违规处理 - 保荐机构现场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5] 信息披露 -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37] - 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规定执行[39]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未尽依国家法律等,不一致以规定为准[4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