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适用对象 -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等人员和机构适用制度[4][5] -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属于信息披露适用对象[5] 信息披露内容 - 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发行证券相关文件及报送监管部门文件[2] 信息披露要求 - 应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规定媒体发布,置备于公司住所和交易所[3]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董事会决议等时点后及时披露[8]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9] - 可按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登记归档[9][10] - 不得用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10] - 自愿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8]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5] -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15]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5] 业绩预告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特定情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7] 定期报告时间变更 - 因故需变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书面申请[15] 定期报告财务信息审议 -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定期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需审计,季度报告一般无须审计[18][19] 子公司重大事项 -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11] 股票停牌复牌 - 公司可根据规定向深交所申请股票停牌和复牌[12] 证券上市披露 - 公司申请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在上市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文件[13] 临时报告 - 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等,公司应及时报送并披露[21] 媒体传闻处理 - 媒体传闻对公司有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核实并披露或澄清[21] 重大资产交易披露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等情况需披露[23] 交易披露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达到一定比例需披露[24] 关联交易披露 - 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披露[26] 重大诉讼披露 - 重大诉讼涉案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披露[26] 合同签署披露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达一定标准需披露[26] 财务资助披露 - 资助对象为特定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免于董事会审议披露[27] 信息披露档案 - 信息披露档案保存期为十年[35] 股东及相关人员义务 -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特定情况应通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6] - 公司董事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39] 披露审议程序 -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需履行审议程序[40] 信息披露媒体 -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需符合相关规定[40] 信息保密 - 信息知情人在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未公开信息[43] 时间定义 - “第一时间”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当日[45] -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5] 制度相关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改并报股东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5]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46]
西测测试(301306)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