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2] 担保申请与条件 - 公司不主动对外担保,确需时被担保企业需申请,可担保单位需符合条件且偿债能力强[6][7] 股东会审批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审批[9]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任何担保需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审批[9]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审批[9][10] - 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任何担保需审批,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审批[10] 董事会审批规定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有特殊规定[12] 部门职责 - 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具体事务,审计部监督检查[17][19] 异常处理 - 发现未经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向董事会报告[20] - 被担保人出现经营恶化等情形,董事会应采取措施[20] 信息披露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还款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需及时披露[22] - 披露担保事项应包含担保额度总金额、担保总余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23] 责任追究 - 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制度执行,董事会视情况处分有过错责任人[25] - 无权或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公司担责后可向相关人追偿[25] - 董事会违规做对外担保决议致损失,参与表决董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5] - 经办部门人员擅自决定使公司担责并造成损失,公司可处分并追偿[25]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30]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维科精密(30149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