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协议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7] - 监管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在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8][9] 募投项目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公司应对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论证[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2]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募集资金支付困难的,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置换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13]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质押且须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5]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或独董发表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5][16][17]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十二个月,且限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15] 超募资金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6]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6月15日实施后取得的超募资金适用新规则,之前的适用旧规则[2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变更情况除外[19] - 变更募投项目需在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0]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专项报告》,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3]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公告[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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