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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300074)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华平股份华平股份(SZ:300074)2025-07-31 19:16

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7] 募投项目论证 - 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4]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4]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部分程序[17] - 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7] 协议签订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8] 投资产品期限 - 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投资计划[18] 专户数量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个数[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信息[32] 检查与核查 -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1]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3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4] 专项审核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2]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33][34] 现金管理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公告相关内容,发现重大风险及时披露并说明风控措施[20]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相关内容,到期归还[21][2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23] 改变用途 - 公司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及时披露信息[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