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9][1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6] - 审议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6] - 审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超相关标准的担保事项[7][8] 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6] - 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6] -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送达评估、审计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17] - 召集人应按规定时间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8] 会议相关时间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9] - 发出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有时间限制[21][22] - 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23] 会议主持与表决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按规定主持会议[24]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特定主体提名[27] - 股东会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通过条件不同[30] - 公司选举董事时除选举一名董事外实行累积投票制[27]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一种表决方式,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2] 其他事项 - 关联股东不参与关联交易投票表决[34] - 股东会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6] - 股东会通过派息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36] - 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36] - 相关方对股东会事项有争议应及时起诉[37] - 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7] - 规则与新法规冲突时以新规定为准并修订[39]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需股东会审议通过[40]
新劲刚(300629)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