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300629)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董事选举制度 - 公司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2] -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均用累积投票制[3] - 董事选举需在股东会通知中表明采用累积投票制[4] 投票规则 - 出席股东会股东投票权等于所持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2] - 投票股东须注明所选董事及使用投票权数,投出总数不超有效权数[3] 当选条件 - 董事当选需得票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4] - 得票低于二分之一(含)缺额需重新选举[5] 实施与修改 -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起实施,修改亦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