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锻智能(603011) -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