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特材(300963)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担保风险控制 - 公司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控制担保风险[2] - 公司至少关注担保业务四类风险[4] - 被担保人出现六种情形公司不得提供担保[7] 担保审批规定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且股东会审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担保管理与披露 - 担保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7日内报送公司财务部登记备案[19]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需及时披露[24] - 对外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23]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指定媒体披露[25] 持续关注与追责 - 公司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财务及偿债能力[24] - 公司董事等违规签订担保合同需追究责任[25]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5] - 担保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失职需视情况追责[25] 其他规定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26] - 公司董事会应对担保行为定期核查[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通过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