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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港(000507) -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珠海港珠海港(SZ:000507)2025-08-01 19:00

章程修订 - 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2] - 《公司章程》第一条修订后增加“职工”[7] - 《公司章程》第八条修订后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局主席或总裁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7] - 《公司章程》新增第九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等内容[7] -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修订后去掉“监事”[8] -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订后去掉“监事会”[9] 股份相关 -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786.87万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0元[10] - 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数的32.67%[10] -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9.19734895亿股,全部为普通股[10] - 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10] - 董事局作出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10]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0][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10][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10][11]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10][11]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所有[12] 股东权益与会议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凭证[12] - 股东对违反法律、章程的股东会、董事局决议,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1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监事会起诉违规董高人员[13]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全资子公司相关损失问题请求诉讼或直接诉讼[14] -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应于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书面报告[14] - 监事会、董事局等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有权自行起诉[14]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章程所定人数的2/3等情况,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况,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7] - 独立董事等向董事局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局应在收到后10日内给出书面反馈意见[17][18] - 董事局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通知[17][1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18]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局并向深交所备案[18] - 董事局等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8]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27][57] - 公司董事局成员中应有1/3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27][57] - 董事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于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董事[28]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可提议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主席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28] - 董事局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8] - 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3 - 7名,均由董事局聘任或解聘[35]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36] - 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37] -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37][38]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38] - 公司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38]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38]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39] -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提交股东会审议,需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39] - 无重大投资等支出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20%[39] -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现金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39] - 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指未来12个月相关累计支出达或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39]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局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39] 其他事项 - 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公司资产总额30%需特别决议通过[21] - 部分提案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且经出席会议除特定股东外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2] - 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22] - 关联股东审议关联交易时不参与投票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22] - 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可提董事候选人名单[22] - 持有或合并持有1%以上公司股份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2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