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000507) - 董事局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董事局组成与任期 -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设主席1人,1/3以上为独立董事,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8] - 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8] 董事局下设委员会 - 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和ESG委员会[8] 会议召开规定 - 一年至少召开两次现场会议,分别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召开[14] -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情况,主席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召集临时会议[19] - 按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提交书面提议,主席10日内召集主持[22] 会议通知与资料 - 每月定期通过邮件或书面发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背景资料[15] - 定期和临时会议分别提前10日和2日通知,特殊情况除外[25] 会议召开与决议 - 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9] - 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34][36]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35] 会议档案与变更 - 会议档案保存十年以上[42] - 定期会议变更通知需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2日发出,不足2日会议顺延或获全体与会董事认可后按期召开[28] 董事委托与表决 - 董事委托需遵循原则,一名董事不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29] - 表决意向分同意、反对和弃权,未选或选两个以上视为弃权[34] 提案审议 - 提案未获通过,条件和因素未重大变化时,一个月内不再审议相同提案[36] - 二分之一以上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有问题,会议暂缓表决[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