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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300666)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8月)
江丰电子江丰电子(SZ:300666)2025-08-01 19:32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8] 董事会会议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部分事项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4] 关联交易决策 - 总经理有权决定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14] - 董事会决定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和财务资助除外)并及时披露[14]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应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6] -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等关联交易,按发生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关规定[19]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23]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履行相关义务[19] - 交易金额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各方签字盖章、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 合同变更 - 关联交易合同因不可抗力或经营变化需终止或修改,补充修订协议视情况生效[20] 信息披露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文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