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10] 募投项目规定 - 募投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6]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7] - 节余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资金置换与协议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超6个月[18]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10]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2]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8]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20]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多项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6]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信息[24]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6] 项目变更要求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应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30] 风险披露与资金归还 - 公司应在发现现金管理产品重大风险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20]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至专户,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21] 信息披露与审核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2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董事会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4]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34] 核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现场核查[3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结论[35] - 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35] 违规处理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37] 内部检查与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2]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3] 其他规定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10] -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也需股东会批准[39] -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0] - 公司财务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工作[37] - 本办法“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39]
科信技术(300565)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