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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300665) -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8月)
飞鹿股份飞鹿股份(SZ:300665)2025-08-01 20:16

担保审批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股东会审批[4]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股东会审批[4]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批,且股东会审议时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5]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批[4] -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还需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8] 担保管理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况应及时披露[8] -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分别预计两类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批额度[9] 风险控制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16] - 财务管理部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风险提出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16] - 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特定情形下可拒绝承担部分保证责任[16] -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18] 资本运作 - 公司在资本运作中应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8] 清偿责任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先行承担清偿责任[18] -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应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18] 备案追责 - 子公司经批准签订担保合同后应将复印件交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19] - 公司相关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等造成损害应追究责任[21] 制度实施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